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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包括什么

发布时间:2023-09-06 17:31:08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医疗事故赔偿包括什么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

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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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赔偿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医疗事故鉴定等级,不同的等级,赔偿的数额不一样。

第二,确定医疗过失与造成的后果,从医疗机构也好或者做医生来讲,他所负责任的程度。

第三,要考虑到你的原发疾病,跟你这个身体损害之间还有什么关系。由这三个因素出发,这次规定得比较细,一共是11个方面。

一旦确定为医疗事故,将来的赔偿应包括,医疗费,包括病人的陪护费,包括病人在医院的就餐费,包括造成病人残疾以后,残疾的赔偿,以及造成残疾以后,他的残疾用具,病人的误工费,还有陪护人的交通费,病人从外地来的交通费,还包括了将来病人一旦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他的16岁以下的孩子的抚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费,所以这个项目规定是比较详尽的。

依据患者及其所受损害情况的不同,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请求权的主体,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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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患者因发生医疗事故导致身体伤害的情形。患者因发生医疗事故使其身体遭受伤害时,其自身是最大的痛苦承受者,应由本人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人。此时受害人的近亲属也遭受了一定的精神痛苦,除了一些特别巨大的损害事件外,一般不能单独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对于受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丧失意识,如成为植物人的,与之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可以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人请求获得赔偿。

第二,患者因发生医疗事故导致死亡的情形。我们认为,患者因发生医疗事故死亡,其近亲属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享有请求权主体的近亲属应当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关系最密切的近亲属享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这些与受害人每天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关系最密切的人对患者的死亡通常所遭受的打击最大,而且他们与受害人之间存在抚养与被抚养的。

二是依当时的情形可判定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关系最密切者确实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在此应当借鉴德国损害赔偿法上的“震惊损害”理论。即如果因发生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结果出乎患者亲属的意料,并给他们带来较大的震惊,这使其亲属对造成的损害结果在心理上无法接受时,法官可斟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判决给予受害人近亲属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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