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要件 表见代理首先要符合一般代理的表面要件。即:
1、无权代理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2、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合法有效。又包括 (1)当事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形式合法。无效的民事行为,本身不发生法律效力,不产生代理效果,更不构成表见代理。
3、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民事活动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二)特别要件
表见代理的成立还须具备下列特别构成要件:
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
成立表见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为人无代理权。所说无代理权是指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如行为人拥有代理权,则属于有权代理,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
2、客观上须存在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理由。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负责人在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时,不需要获得法人的特别授权,因为他们完全有资格代表法人,其职务行为的后果均应由法人承担。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法人行为时,他本身是法人的一个组成部分,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因此,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都应由法人承担。除法定代表人以外,企业的其他的负责人在代表企业从事职务行为时无需专门的授权,行为的后果也应由企业承担。所以我国《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可见,代表行为不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