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医疗事故条例》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
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该法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依据标准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这样看来对被扶养人生活的保障,是十分有限的。在患者身体收到伤害后,被扶养人将面临着进入“低保人群”的范围。一次医疗事故毁掉一个家庭的情况,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已经可以看到了。
另外,从民法一般原理看,通常是将未成年人抚养到成年,也就是通常认为的18周岁,但是,该法规的规定为16周岁,这样显然是对受害人的不利的规定。而由于该法规出台的时间比较早,当时还是以60、70岁为计算阶段标准的,赔偿数额上对患者及其家属来数是很“抠门”的了!
因此,法律界一直有人要求修改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提高赔偿计算标准,扩大赔偿范围。保障医疗事故受害人员的生活和家庭经济。从制度上保障上述人员的合法权益!
按照《医疗事故条例》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这是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规定的“特色”,区分患者的死亡和残疾,并且给出了具体的计算标准。
由于精神损害的不确定性,在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上各国大都采取非常谨慎的太多,往往更多的是给出一个指导性的判定标准,具体的处理归纳为法官的“裁量权”。而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却将精神损害赔偿规定为死亡6年、残疾3年的情况。
这样的处理显然是非常不够“人性化”的。也违背了法官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法官自由裁量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