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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合同纠纷应该在哪个法院管辖

发布时间:2023-09-06 17:23:32

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合同纠纷应该在哪个法院管辖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6、当事人主体不合格的合同;

7、内容不合法的合同;

8、无效代理订立的合同。

1、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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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下合同的具体履行地是:

(1)买卖合同履行地问题

①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仅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②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③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承揽合同履行地为承揽方所在地;

(3)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5)证券回购纠纷合同履行地

①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②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4、其他由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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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3)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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