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医疗事故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的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
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在医疗事故纠纷的赔偿中,残疾生活补助费是所有赔偿项目中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赔偿数额最多的项目。由于患者因为医疗事故致残的,今后的劳动能力将全部或者部分的丧失,生活经济来源没有保障因此,法规规定了相关较长的赔偿计算年限。同时,也充分考虑到年老寿命的差异。对致残患者的年龄做了划分。基本上是呈现为随年龄递减的过程。在残疾生活补助费的起算时间上,规定为“自定残之月起”。也就是说,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到定残之日的这一段时间是不计算在给付残疾生活补助费的,这样的规定是相当不够人性化的。
按照《医疗事故条例》的规定,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医疗事故条例》中未规定陪护的人数和护理期限。如果陪护人员是由患者的家属进行的,则陪护费用就是该家属的误工费用;如果是家属通过雇佣方式由护工进行陪护的,则是雇佣该护工所花费的费用。雇佣的费用也提供相关的票据;家属陪护的则按照计算误工费的计算原则进行计算。由于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的时间距离现在已经很多年了,在细节的规定上没有规定“陪护的人数和护理期限”。因此,在医疗事故纠纷诉讼中往往法官还是按照“陪护人数、期限必要”原则进行判定。如果患者确实生活完全无法自理、需要2人陪护的;患者慢性、老年性疾病恢复的,按照医疗事故鉴定的结论判定是否需要长期的陪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