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子龙得知妻子西施在菜市场被西门庆用自行车无意碰到脚后,便要求西门庆到卫生院为其妻子作检查。在医生为其妻子检查无明显受伤的情况下,西门庆愿出100元了结此事。但赵子龙不愿并想以此讹诈西门庆钱财,于是打电话给张飞和关羽前来,三人一起在镇敬老院门前以扇耳光、踢几脚,到西门庆家拿实物抵押等言语威胁恐吓西门庆,要西门庆赔偿3000元钱,西门庆被迫将1000元现金交给赵子龙,并由关羽书写欠条稿,强迫西门庆抄写限期付清2000元欠条给赵子龙收执。
本文认为本案首先先应理清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两者的区别。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两者都可能使用威胁手段,但在威胁的方式、内容、取得的非法利益、时限、对象上有所不同。一是从内容上看,抢劫罪的威胁,是以使用暴力胁迫,当场劫财,遇有抵抗或为排除抵抗施加暴力。敲诈勒索罪则以暴力加害被害人及其亲属,或者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毁坏其财产等相威胁、要挟。逼迫被害人交出财物。二是从方式上看,抢劫罪中暴力或暴力威胁是直接对被害人实施的,而敲诈勒索罪既可以对被害人直接实施,也可以由第三者转达向被害人间接实施,既可以公开,也可以暗示。三是从取得的非法利益上看,抢劫只能取得财物,并且是动产,而敲诈勒索罪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甚至是取得财物性利益。四是从时限上看,抢劫罪中除首先实施暴力排除妨碍外,其暴力威胁表现为如被害人不交出财物,即当场付诸实施威胁的内容,就在此后实施的内容,取得的财物既可以当时当场,也可以事后取得。五是从对象上看,抢劫威胁的对象只能是被害人或在场的亲友、同事,而敲诈勒索不仅限于在场的被害人或其亲属,还包括不在场的其他人。虽然敲诈勒索罪比抢劫罪威胁的内容要广,但主要对被害人实施心理威胁,相对而言人身危害程度稍轻,时限稍缓。
在本案中,赵子龙、关羽、张飞抓住了被害人西门庆自行车碰着人的过错,在医生检查后无明显受伤情况下不甘心而提出私了,其主观上有讹化钱财目的;对西门庆实施威胁恫吓,书写欠条让西门庆抄写并强迫西门庆“自愿”同意,写下欠条后不给足钱就要到周家以实物抵押。故此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特征。本案整个过程是围绕着勒索财物而使用威胁恫吓的方法,使被害人西门庆产生恐惧心理,从而答应赔钱。这一系列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