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业私拆小区业主搭建的违章建筑 2015年9月,居住在滁州市某小区商品房的孙某将其楼下的架空层进行改建。该小区物业公司发现后,多次要求孙某停工,但孙某不予理睬。2013年1月9日,物业公司管理人刘某组织物业公司行政部、工程部七名员工租赁一台挖机将孙某楼下改建的架空层的卷闸门、玻璃、墙、夹层等破坏。经鉴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万余元。事后刘某赔偿了孙某经济损失,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 笔者认为刘某的行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理由如下: 第一,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依据《民法通则》中财产所有权的取得需符合法律的明文规定的要求,违章建筑并不能认为是合法财产。但孙某对违章建筑基于事实行为已取得所有权,小区物业的拆除行为侵犯了孙某的所有权,且涉案金额巨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小区物业的行为不属于民事自救行为,私立救济本在理论上就存在争议,即便是私立救济也应当采取适当的手段和必要限度,不能任意妄为。小区物业有维护业主公共利益的义务,但没有拆除违章建筑的权力,目的正当手段不合法,且手段和结果都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第三,孙某搭建违章建筑违反了小区管理条例,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且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可以在对刘某处理时酌情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