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的调解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方的协调、帮助、促进下,进行谈判、商量取得一致意见,消除争议,建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方在调解中不为独立的意思表示,在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的前提下,以促成当事人形成一致意思表示为目的,组织调解、促进沟通、提出建议、见证协议。调解协议与协商协议一样具有合同效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1、 医疗纠纷协商的前提
1) 医患双方均有协商的意愿;
2) 医患双方在各项条款上均达成一致意见。
2、 合法协商的条件
1) 患方合法主体为:患者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者的监护人;死者的合法继承人;
2) 医疗机构的主体为:建立医患关系的医疗机构或其法人;
3) 协议应当为双方自愿,不得有欺诈、胁迫等行为;
4) 协议条款不违背我国法律。
3、 无效的协商协议
1) 患方签约的主体不合法,如患者本人为18周岁以上的成人,但协议由其父母签署,且患者不予认可的,则协议无效;
2) 医方签约的主体不合法,如协议为医师个人签署;
3) 有胁迫、欺诈行为,如医疗机构法人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署的协议;
4) 协议内容违背法律,如为获得保险赔偿而虚构医疗纠纷赔偿;
4、 双方认定为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协议条款
1) 应当载明医患双方的基本情况;
2) 医疗事故的原因;
3) 医患双方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
4) 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
5) 医患双方的签名。
5、 保证协商协议合法有效的途径
1) 公证;
2) 律师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