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延长的期限由法院决定。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对于自己无法取得,又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应当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如果法院规定有举证期限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处理医疗纠纷有三大途径:协商、行政处理和诉讼。
在患者和医院无法协商解决的时候,可以采取另外两种方式处理:
一是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是向医疗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一)医患双方本着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在人民调解中心医患纠纷调解室负责人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二)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向卫生局医政股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三)患者或其家属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由法院组织安排司法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依法做出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