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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不实的表现形式

发布时间:2023-09-06 17:37:08

股东出资不实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加注册资本时,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出资或出资不足,以及在出资后抽逃出资的行为。股东出资不足的具体表现形式:

(一)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的银行进帐单、对帐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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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三)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四)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

(五)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帐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占有和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

(六)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股东出资不实的表现形式

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缴纳的出资通过某种形式转为其自身所有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在公司财务帐册上,关于实收资本的记载是真实记载,并且在公司成立时足额交于公司,后又以违反公司章程或财务会计准则的手段从公司转移出资。实践中抽逃出资往往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利用股东地位、特别是控股的关系,强行从公司帐上划走资金;

(二)公司从股东手中购回股份,但未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登记;

(三)违反《公司法》第177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即先行分配利润;

(四)违反《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在弥补上一年亏损前分配利润;

股东出资不实的表现形式

(五)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六)公司向股东支付相当于股本的货币但股东仍持有股权;

(七)股东利用亲属或自己控制的其他经济主体,实施关联交易,转移利润。

以上便是股东出资不实的表现形式,股东抽逃出资的具体表现形式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当然,在实践中,有更多关于这的问题,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律师,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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