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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是什么意思,什么情况下商家的格式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23-09-06 17:24:27

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在我国有的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有的则称之为附从合同者或定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之为格式合同。在一般的概念中,格式合同指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只有部分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反映出来的,则称之为普通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合同法》第39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也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订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条款”。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制式合同、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虽然具有节约交易的时间、事先分配风险、降低经营成本等优点,但同时也存在诸多弊端。由于格式合同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格式合同的拟定方可以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合同条款。难么,什么情况下商家的格式合同无效呢?

格式合同是什么意思,什么情况下商家的格式合同无效

1、订立合同的民事主体不合格,即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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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7、经营者的格式合同中含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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