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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案件如何举证

发布时间:2023-09-06 17:33:36

1、证明损害事实发生的经过、原因、时间、地点的书证(证人、证言)、物证。

2、到有关部门指定的医疗部门就诊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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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医疗部门的所有诊断证明、处方、病历及各项医疗费用单据,包括:挂号费、检查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4、医疗部门出具的陪护证明、转院证明、病休证明。

5、单位出具的垫付医疗费用证明、误工损失(受害人工资、奖金、误工天数、固定补贴)证明。

6、就医交通费用单据。

7、如要求伤残赔偿,需提供高级法院法医室或公安部门的伤残鉴定及赔偿数额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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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提供卫生行政机关的裁决证明。

9、如未经裁决,提供所受损失的相关证据。

10、需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医疗事故是否属于意外险的保险责任范围,首先要看保险合同的规定,如果合同中有明确表述,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门诊、住院手术导致医疗事故是除外责任的话,保险公司拒赔是完全合理的。

但如果保险合同中对此没有明确表述,又该如何处理呢?关键是看医疗事故是否满足保险公司对于意外伤害的定义。

医疗事故主要有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因医务人员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等造成的医疗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虽未违反技术操作规程,但因技术水平和经验限制而造成的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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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条款中,对意外伤害的定义一般是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显而易见,医疗事故对于遭受外来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这三个条件是符合的,而对于突发的、非疾病的这两个条件却有着不同解释。

有人认为,医疗事故本来就是疾病引起的,不符合非疾病的条件;此外,任何手术都有风险,病人在接受手术前,对风险是有准备的,因此也不是突发的。依据这样分析得出的医疗事故结论,不符合保险公司对意外伤害的定义。

对此,还有人认为,在医疗事故中,疾病只是诱因,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却是医务人员的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技术水平不够等外部原因;病人对于手术的风险准备,仅仅是对正常情况下发生的不测有所准备,并非对医疗事故发生的预见。

因此,医疗事故完全符合意外伤害的评判条件,如果保险公司的意外险合同中,没有明确医疗事故是除外责任,就应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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