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非法地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任何公私财物,但破坏特定公私财物,刑法另有规定的,应依规定处理。
(二)客观要件:毁灭或者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本罪要求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否则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三)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
(四)主观要件: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根据我国《刑法》第275条的规定,对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量刑分以下两个幅度:
(1)犯本罪情节一般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毁坏重要财物或者物品的; (2)动机和手段恶劣的; (3)毁坏财物后嫁祸于人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毁坏公私财物的; (2)给生产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