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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瑕疵

发布时间:2023-09-06 17:37:16

1、以非法所得出资

公司股东若以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的所得履行出资义务,并无的股权的,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并将其股权进行拍卖或变卖。公司其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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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三)》第七条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以为评估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出资人以非货币的形式进行出资,未按照法律规定做财产评估的,若其他股东认为其未出资的,该股东应到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法院指定评估机构做财产评估。若其出资不实,应补缴出资,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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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三)》第九条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3、以房屋、土地使用权出资未办理手续的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的,不仅须交付公司使用,还须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将房屋和知识产权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到公司名下。否则,该股东可能面临未履行出资义务的风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三)》第十条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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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有权利负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

出资人以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有权利负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须依法办理土地土地变更手续及解除土地使用权的权利负担。若未办理相关手续,其他股东可认为其未履行出资义务,该股东将面临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三)》第八条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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