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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含义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9-06 17:33:49

医疗纠纷特指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对医疗服务行为及其后果和原因产生异议时所引发的纠纷。在实践中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医疗纠纷单指医疗机构在为患有某种疾病、伤痛或功能障碍的患者提供单纯的诊疗康复服务过程中,出现了不良后果,由此产生异议引发的争议。广义的医疗纠纷还包括医疗方与要求健康检查、免疫接种及其他特殊服务(如美容、接受绝育手术等)的就诊人之间因对医疗服务及其后果和原因产生分歧引起的纠纷。医疗纠份有其自身的特点:

1、医疗纠纷特指发生在医患双方间的纠纷。这里的“医方”主要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不仅指医护人员,还包括医疗机构中负责管理和后勤的工作人员。这里的“患方”不仅指患有某种疾病、伤痛或功能障碍的患者,还包括并未患病或受伤,只要求医疗机构提供健康检查、免疫接种及其他特殊服务(如美容、接受绝育手术等)的就诊人员,以及当上述就诊人员发生残疾或死亡时,与他们有抚养或赡养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如患者的配偶、子女或父母。

医疗纠纷的含义是什么

2、医疗纠纷的客体为生命权或健康权。在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的分歧总是围绕着在医疗活动中患者的人身健康是否受到医疗行为的损害,以及这种损害是否是合理、合法展开的。也就是说,医疗纠纷是围绕该医疗行为是否实施了错误的诊断、治疗和操作等医疗行为,并且该错误的医疗行为直接导致患者出现了不良后果。比如,医疗事故纠纷就是比较多发的一类医疗纠纷,而医疗欠费纠纷和患者的肖像权侵权纠纷就不是医疗纠纷,因为后两者不是人身损害纠纷,而是财产权和肖像权侵权纠纷。

3、引起医疗纠纷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医疗行为。也就是说,引起纠纷的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提供的诊疗康复、预防保健及其他应就诊人的要求所采用的医学方法而实施的针对就诊人的人身健康的特殊服务行为,而不是其他行为。比如,利用医疗手段对患者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引起的纠纷就不是医疗纠纷。

4、医疗纠纷的解决需要较强的医学专业知识。以患者的人身为行为对象的医疗行为本身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要求,因而判断医疗行为是否造成人身损害更需要具有医学专业和相关专业知识背景的组织介入,比如由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等。

5、医疗纠纷引起的医疗侵权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法律后果。虽然从事疾病诊疗活动的是医务人员,但其诊疗活动属于职务性活动,因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医疗机构来承担。

1、举证责任倒置;所谓举证责任倒置,就是按照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将本属于原告方的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方来承担,当被告不能完成举证责任时,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对于医疗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实行的是举证倒置原则,即先由患方就医疗行为、医疗损害承担举证责任,而后由医疗机构就其无过失和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无因果关系从而不构成医疗事故承担举证责任。据此,必须注意两点;

(1)举证责任倒置仅适用于因医疗行为所引起的侵权诉讼,对于非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和因医患合同违约的诉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

(2)举证责任倒置仅适用于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范围内。对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的其他问题,仍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2、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分配

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立了医疗侵权纠份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对医患双方举证责任的分配做出了较为合理的规定,即由医疗机构负责就原告提出的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侵权责任的主张提供相反证据,否则将承担由于举证不能所带来的承担侵权责任的不利后果。这对医患双方均是有利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因医疗纠纷而引起的侵权诉讼所需要通过举证来说明的问题及举证责任的分配情况,主要有以下几项,列表示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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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问题举证责任分配适用原则

当事人身份各自自行举证谁主张,谁举证

存在医疗行为患方(原告)谁主张,谁举证

不存在医疗行为医方(被告)谁主张,谁举证

医疗行为与后果关系医方(被告)举证责任倒置

损害结果存在患方(原告)谁主张,谁举证

损害结果不存在医方(被告)谁主张,谁举证

损害结果的程度患方(原告)谁主张,谁举证

医疗行为无过错医方(被告)举证责任倒置

医疗纠纷的含义是什么

患者存在过错医方(被告)谁主张,谁举证

第三人过错医方(被告)谁主张,谁举证

法定免责事由医方(被告)谁主张,谁举证

从上表可以看出,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实际上是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例外,是指在一定情形下,对特定的待定事实,不按民事证明责任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分配举证责任,将一般情况下由原告负担的证明责任予以免除,而将该待证事实的反面事实,由被告负证明责任。但其他的待证事实,仍需按“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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