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常常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司法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
简易程序案件的提起方式可以简化。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的提起方式,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要更简化。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当然,司法实践中,人们提起诉讼常常还是采用书面的形式到法院去立案,然后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取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审理程序可以简化,首先,传唤方式简化。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即可以不通过传票形式传唤,通常可以采取电话通知的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其次,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且对于审理前的准备、法庭调查的程序和法庭辩论的顺序等的规定,也没有普通程序严格。
审理期限短,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月内审结。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了解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有利于保障自身实体利益。
(一)法院受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条件
1、有明确的被告;
2、有明确的诉讼请求;
3、有明确的损害后果;
4、原被告双方确立了明确的医患关系;
5、受诉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二)原告起诉时应当准备的材料
1、原告的身份证明;
2、被告的主体证明;
3、起诉状;
4、医疗病历资料;
5、损害后果的证明资料;
6、原告发生各种经济损失的证据材料。
(三)原告起诉时应当交纳的费用
1、诉讼费:根据原告起诉标的大小而不同;
2、律师费:依据原告与律师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确定。
(四)原告(指患方)胜诉必须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
1、有明确的损害后果;
2、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3、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在诉讼时效内。
(五)原告(指患方)的
1、原告(患方)与被告(医疗机构)存在医患关系;
2、有损害后果。
(六)被告(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1、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2、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七)证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途经
1、法院根据审理直接认定;
2、通过医疗事故鉴定;
3、通过司法鉴定。
(八)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情形
1、医疗机构举证不能,如病历丢失,被证明病历虚假,超过举证期限不举证等;
2、医疗机构对重要的医疗风险不履行告知义务;
3、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非法行医,如无上级医师指导的实习医师独立诊治病人造成损害后果;
4、提供不合格的药品或医疗器械;
5、医疗过错非常明显的,如超药典剂量用药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做药物过敏实验而未做的,护理人员打错针或发错药的,开错手术部位的等;
6、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