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走私假币罪的犯罪构成
假货币包括伪造的任何国家或者地区的货币,尤以可自由兑换币为伪造的对象。
走私假币罪侵犯的国家对外贸易中对假币禁止进出口的制度和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本罪的客观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督管理,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假币进出境的行为。
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中国籍﹑外国籍﹑无国籍公民和单位都可能构成走私假币罪。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 破坏对外贸易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而希望这种故意行为实现的行为。
(二)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走私假币罪系行为犯,一般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走私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原则上都要判处相应的刑罚。
但对于那些走私伪造的货币数额确实很小,如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值不足500元或者币量不足50张,且不具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况,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9月8日《关于办理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走私伪造的货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似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则可依照本法第13条规定的但书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而不作刑事处罚,但可由海关依照有关的海关法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
(一)情节较轻的量刑标准
犯本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情节较轻,参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主要是指走私伪造货币的总面值500元以上不足5000元、或者币量50张以上不足500张的情况。
(二)情节严重的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参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严重情节的,即可在这一量刑幅度内量刑:
(1)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值(外币折合成人民币币计算,下同)5000元以上不足50000元,或者币量500张以上不足5000张的;
(2)走私伪造的货币达到500元以上不足5000元,或者币量50张以上不足500张且具有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的;
(3)走私伪造的货币并投放市场流通总面值1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或者币量100张以上不足1000张的;
(4)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标准
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参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就可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值50000元以上或者币量5000张以上的;
(2)走私伪造的货币构成犯罪,并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造成严重后果的;
(3)冒充司法、海关、工商管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值10000元以上或者币量1000张以上的;
(4)走私伪造的货币并投放市场流通总面值10000元以上或者币量1000张以上的;
(5)与境外不法分子勾结走私伪造的货币,情节严重的;
(6)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应注意的是,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追诉。但如果行为人在不知情或者完全受到蒙骗的情况下运输、携带或者邮寄了伪造的货币进出境的,就不构成本罪。走私伪造的货币如属外币,应当按照查获犯罪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同种货币兑换人民币市场的汇价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