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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医疗纠纷的条件

发布时间:2023-09-06 17:34:42

(一)发生在医患之间。纠纷或者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只能是医院或医务人员与患者或其家属。所谓“医”,主要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机构不仅包括各级各类医院、乡镇卫生院、门诊部,还包括各类诊所、卫生院、医务所等。医务人员包括在上述医疗机构工作的负责诊疗护理工作的人员。

所谓“患”,是指就诊和接受诊疗护理的各类患者。从广义上讲,还包括患者的家属以及在纠纷中代表患者利益的工作单位和承保医疗保险的保险公司等。如果双方当事人不是医患双方,如患者与卫生局或药店等非医疗机构或人员发生的纠纷,则不属于医疗纠纷。

构成医疗纠纷的条件

(二)纠纷的产生,是由于患者的生命权或健康权受到了侵害,即医疗纠纷的客体为患者的生命权或健康权。在实践中,表现为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医务人员的过错,给患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了危害;或者经诊疗护理,患者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不良后果,或者可能埋下了不良后果的隐患,并且患者认为这种不良后果的产生是由于医方的过失造成的。

危害和不良后果的表现形式不同,严重的可导致患者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轻者可能延长了治疗时间,增加了患者痛苦和治疗费用等等。患者的病情千差万别,产生的危害和不良后果也有很大的差别,但是纠纷的产生源于患者的生命权或健康权。

(三)医患双方对产生的危害和不良后果及其产生的原因或者如何处理出现了分歧。医患双方对产生的危害和不良后果及其产生的原因或者如何处理,没有形成共识,或者达成一致。

构成医疗纠纷的条件

不管属于什么情况,只要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就构成了医疗纠纷。一般来说,医疗事故在尚未经过法定程序认定之前,只能称为医疗纠纷或者医疗争议。

对于医疗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实行的是举证倒置原则,即先由患方就医疗行为、医疗损害承担举证责任,而后由医疗机构就其无过失和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无因果关系从而不构成医疗事故承担举证责任。据此,必须注意两点:

(一)举证责任倒置仅适用于因医疗行为所引起的侵权诉讼,对于非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和因医患合同违约的诉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

(二)举证责任倒置仅适用于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范围内。对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的其他问题,仍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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