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本条第2款、第4款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根据本条第5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第2款、第4款的规定,即按自然人犯本罪处罚。
(三)根据本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应以本罪依照本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四)根据本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以走私文物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妨害公务罪进行数罪并罚。
(一)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二件以下的,属于走私 文物罪“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二件以下或者三级文物三件以上八件以下的;
2、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 准,并具有造成该文物严重毁损或者无法追回等恶劣情节的。
(二)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文物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一件以上或者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三级文物九件以上的;
2、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造成该文物严重毁损或者无法追回的;
3、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