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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平台的备案受理核查

发布时间:2023-09-06 17:40:01

(一)证券业协会可以通过约谈股权众筹平台高级管理人员、专家评审、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备案材料进行核查。

(二)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的备案申请材料完备的,证券业协会收齐材料后受理。备案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股权众筹平台应当根据证券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申请备案期间,备案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及时告知证券业协会并申请变更备案内容。

股权众筹平台的备案受理核查

(三)对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业务的备案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证券业协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确认。

(四)经备案后的股权众筹平台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证券业协会注销股权众筹平台备案。第五章信息报送

(五)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众筹项目自发布融资计划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融资计划书报市场监测中心备案。

(六)股权众筹平台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及年报鉴证报告,原件留档备查。

股权众筹平台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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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备案事项发生变更;

(二)股权众筹平台不再提供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服务;

(三)股权众筹平台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四)股权众筹平台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股权众筹平台因违规经营行为被起诉,包括:涉嫌违反境内外证券、保险、期货、商品、财务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

股权众筹平台的备案受理核查

(六)股权众筹平台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错误保证、有误的报告、伪造、欺诈、错误处置资金和证券等行为;

(七)股权众筹平台内部人员违反境内外证券、保险、期货、商品、财务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八)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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