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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的程序步骤

发布时间:2023-09-06 17:40:19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了解拟出质的股权是否有下列情况:

(一)记名股票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红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义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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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

(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工期间内不得转让的;

(四)股东的股份自公司开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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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员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该股份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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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

(八)签订质押合同或背书质押(注意:股份出质准用禁止流质的规定。因此,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所有权直接归质权人所有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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