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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关系可否认定为工伤赔偿

发布时间:2023-04-15 18:37:13

承揽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因承揽人在承揽活动中受伤的,不能认定为工伤,可以按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处理。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承揽关系可否认定为工伤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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