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诈骗罪的实行行为有哪些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虚构保险标的,一般是指投保人为骗取保险金而无中生有,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此外,对保险标的的价值、属性等作虚假描述或隐瞒保险标的缺陷,足以使保险机构陷人误解的,也是虚构保险标的。采用隐瞒保险标的瑕疵的方法虚构保险标的的行为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保险诈骗的情形。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
骗取保险金的,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明知发生的事故属于保险合同条款中规定的不予赔偿范围,为达到索赔、转嫁损失的目的而隐瞒事实真相,编造理由,使事故成为保险责任范围内应当理赔的事实;或者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按规定其虽属赔偿范围,但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骗取不应得到的保险金而以伪造、变造受损清单、损失鉴定证明等方法,把保险事故的损失夸大。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编造,是指
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虚构事实,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造成保险财产损失的方法,法律未作限制,包括放火、决水等危险方法,也包括抛弃、毁损等故意损坏财物的方法。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与投保人、
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相类似,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也是投保人、受益人人为地促成赔偿条件实现、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包括杀害、伤害、虐待、遗弃、非法拘禁、传染疾病等一切方法,至于方法本身是否达到成立犯罪的程度,在所不问。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身份犯)。投保人,是指与保
险机构订立保险合同,并根据保险合同规定承担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或约定保险期间届满时,依据保险合同,有权向保险机构请求补偿损失或领取保险金,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受益人,是指保险合同明确指定或者依照继承法等民事法律规定有权取得保险金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也可以是受益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多个人,其或是保险当事人,或是保险关系人,在保险活动中具有相对特殊的身份,其可能实施的保险诈骗的实行行为也不相同。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保险事故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共犯论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职务侵占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