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这个“法律效力”不是说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说由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即依靠国家强制力,要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对此,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一)批准、登记等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批准、登记等手续是当事人合意之外的因素,不属于合同成立要件的范畴。
(二)批准、登记不是合同的有效要件。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国家的意志判断,体现了国家对意思自治的一种干预,其判断的根据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无效的明确规定。而法律、法规对批准、登记要件的规定,并不都属于强制性规范,有的属于倡导性规范,因此不能绝对地以批准或登记来判定合同是否有效。
(三)批准、登记等仅仅是合同的生效要件。“未生效”与“无效”是不对等的。
(四)批准、登记等手续具有可补性。即批准、登记手续在一定期限里办理完成即可。允许先履行合同,后补办批准、登记行为。对此,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采取的是适当宽容的态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且生效的合同,不影响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