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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的行为表现,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怎样区分

发布时间:2023-09-06 17:16:41

诈骗罪是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作为诈骗罪的一种具化罪名,贷款诈骗罪的行为表现有哪些?实践中,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怎样区分?这些问题,下文中为您解答。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贷款诈骗罪的行为表现,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怎样区分

(1)贷款后携带贷款潜逃的;

(2)未将贷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3)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6)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等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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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活动领域的扩大,贷款不能归还的风险也可能加大,贷款纠纷也会增加。实践中,许多贷款诈骗案件的案发,往往并不是在行为的当时或者在其后的很短一段时间,而是在行为人不能归还到期的贷款时才被发觉的。但贷款到期不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由于经营不善导致企业亏损而无力偿还。

所谓贷款纠纷,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与贷款人之间,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纠纷。从理论上讲,贷款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一般的借贷纠纷中的借款人并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因此,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成为区分二者的关键。

一般可从以下几个角度综合加以区别:

一是看贷款关系是否正常、合法,借款人实际使用贷款的用途是否正当;

二是看行为人获得贷款后是否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用途;

三是看发生到期不还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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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当发生到期不还的结果时,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有无履约能力;

五是看行为人在贷款到期后是否作出经济偿还的努力。

如果借款人实际使用贷款的用途正当,符合借贷合同的规定,行为人当时具有履约的能力,贷款到期未还只是由于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或其他意外事件、不可抗力,而且借款人尽了偿还努力的,应视为正常的借贷关系,发生的纠纷属于一般的民事借贷纠纷,不应因此认定行为人构成贷款诈骗罪。

如果申请贷款当时,行为人根本无履约能力,则存在欺诈的可能。但行为人当时有部分履约能力,在取得贷款后积极采取措施作出履行,但最终未能偿还贷款的,一般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论处。如果贷款到期后行为人只是口头上承认借款事实但并未有任何积极筹备偿还的努力的,则不能排除其诈骗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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