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与一般集资纠纷的区别主要在于:
1、目的不同,本罪目的是非法占有集资款,而一般集资纠纷中的集资目的往往是为了生产经营,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方法不同,本罪采用诈骗方法,而一般集资纠纷中的集资一般不采用诈骗方法,只是非法集资行为中行为人可能会有一定成份的诈欺手段。 一般集资诈骗行为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但尚未达到“数额较大”的行为,与本罪的唯一区别是数额不够“较大”,类似于本罪未遂状态,若能从其行为中推定其有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集资款意图的主观结果,应成立本罪(未遂),但对这种情况的认定应该慎重。
二者主观上都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都实施了诈骗行为。其区别表现为:
第一,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后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
第二,行为方式不同,本罪诈骗方法表现为虚构资金用途,以高利为诱饵非法集资,方式单一,后罪方式多种多样;
第三,主体不同,后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第四,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对象是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后罪对象是某一特定主体的金钱或财物;
第五,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