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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限制

发布时间:2023-09-06 17:29:26

1.双方互负债务且具有牵连性。

双务合同履行上的牵连性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的法理基础,它是指一方当事人的给付与另一方对待给付互为前提。建设施工合同中,双方主要给付义务中并不都具有牵连性,仅在建设方的工程款和材料、设备给付义务与施工方按设计、质量要求和约定工期施工义务之间互为前提。建设方提供场地和技术资料的义务是施工的条件,属于先履行义务,而非同时履行义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限制

2.对待给付确定且已届清偿期。

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使双方所负债务同时履行,双方享有的债权同时实现。因此,必须双方债务实际存在且同时届清偿期时,方适用同时履行抗辩。就工程进度款而言,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可能面临两个要件障碍:

一是如何判断其存在。

3.对方未为对待给付。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限制

未对待给付包括:不能履行、拒绝履行、迟延履行和瑕疵履行。建设方未按约定的时间提供材料、设备、资金构成迟延履行的,施工方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延工期。但施工方迟延履行,建设方可否行使同时履行抗辩,尚存争议。答案应是否定的,因为建设方行使同时履行抗辩延期付款,势必造成已经延误的工期雪上加霜,对建设方不仅无利反增损害,建设方仅能主张违约责任。

4.对方对待给付存在可能。

同时履行以能够履行为前提。若一方的对待给付已不可能,债权人实行同时履行抗辩权也就失去了制度设计赋予的法律意义,应转由合同解除法律制度和违约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予以解决。

1.对抗辩权实施限制的必要性。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限制

首先,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从公平原则角度出发的制度设计,但债权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必须适当,禁止权利滥用。其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方和施工方合作完成工程的双务合同典范,双方权利义务具有特定性和相互制约性。同时履行抗辩权如被一方频繁运用,矛盾将不断上升和积累,导致工程施工难以为继。考虑建筑工程的上述信赖基础和相互配合依存关系,必须对同时履行抗辩进行限制。

2.根据相互给付牵连性的程度予以限制。

从性质上讲,同时履行抗辩并不使对方的请求权归于消灭,它是一种延期的抗辩权。因此,不论建设方,还是施工方,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均应从严掌握。就建设方而言,鉴于建设方能否按进度付款是确保工程正常进行的必不可少的资金保障,建设方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应仅囿于最直接牵连,即施工方义务违反对工程继续施工产生实质性障碍,如擅自停工、擅自变更设计施工等。就施工方而言,其行使同时履行抗辩也应要求与另一方违反对待给付具有直接牵连,但程度要求较建设方相应降低。除了建设方违反主给付义务,部分从给付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违反,施工方也可进行同时履行抗辩。

同时履行的行使方式上,不允许采取默示方式,须以明示方式为之,履行通知义务。同时履行抗辩除非主张,它不自然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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