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我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因此,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义务履行,又称为履行合同抗辩权。”
一般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须有以下构成要件:
(一)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产生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是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而它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所谓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因果关系。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则一般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这一条件。
(二)双方互负合法有效的债务且无先后履行顺序
双方互负债务且有效,即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之间具有对价关系或牵连关系,而且这种债务是合法成立有效的债务。如果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或债务己被抵消或免除,这表明债务事实上不存在,抗辩权也就无从发生,当事人只是主张无履行债务的义务。另外,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以双方“同时履行、无先后履行顺序”为条件。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履行顺序或法律上对某一类合同规定了履行顺序,则同时履行抗辩权就不可能成立。如一方当事人有先行履约的义务,则其在未履约义务时无权请求另一方履约,而另一方有权请求其先行履约。此时,有先履约义务的当事人无权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三)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
在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已到之时,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对方当事人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未履行”是指没有履行约定义务。“履行不符约定”指瑕疵履行,包括全部瑕疵和部分瑕疵。一方所为的给付不符合约定即存在瑕疵时,与此相对应的对方的对待给付将因其前提给付有瑕疵而可以拒绝履行。值得注意的另一问题是,如一方为部分履行,依其情形对方若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违背诚信原则时,则对方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四)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促使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债务。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已不可能时,则同时履行目的就不能达到,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由合同解除制度解决。《合同法》第66条并没明确规定这一要件,但结合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及合同解除的规定,应作如此解释。
(五)合同一方并未接受对方履行,标的物所有权尚未转移
在一方履行虽然不符合约定而对方己受领,转移所有权后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违约责任。这时只能依《合同法》111条规定“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但如违约达到严重程度即根本违约,另一方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受领和支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