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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后履行抗辩权,适用后履行抗辩权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3-09-06 17:29:48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对方的不履行行为,拒绝对方当事人请求履行的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什么叫后履行抗辩权,适用后履行抗辩权的情形

1、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债务,已到履行时间时应当后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就有不履行债务的权利。如房屋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先使用房屋,后交付租金,若出租人不交付房屋,承租人有权拒付租金:

2、应先履行的当事人履行债务完全不符合约定,实际构成不履行,已到履行时间应当后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就有不履行债务的权利。如果甲乙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甲方于6月5日交红塔山香烟30件,计款120000元,乙方在6月15日将款付清。若甲在6月5日交付了假红塔山香烟30件,则甲实为不履行合同,则乙可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履行的债务部分符合约定,构成部分不履行,已到履行时间时应当后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就有部分不履行相应债务的权利。这种给付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部分符合约定的债务履行的对价,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抗辩中的表现。如上述案例中,若甲在6月5日交付红塔山香烟20件,尚有10件未交,则乙应当支付20件的烟款,对尚欠的10件享有后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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