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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何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发布时间:2023-09-06 17:29:51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何时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何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有先后顺序,且后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适当。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何时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何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何时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何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能享有不安抗辩权;

3、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风险;

4、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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