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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如何运用

发布时间:2023-09-06 17:30:01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规定了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在应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未为履行债务之前,可以拒绝应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履行请求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既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也不同于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双方当事人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形,而先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的情形;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而先履行抗辩权是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什么是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如何运用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依此规定,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只存在于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的双务合同中。若当事人双方不是互负对待给付的义务,则不发生先履行抗辩权。

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若当事人双方所负的对待给付的义务并无先后履行顺序,则只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会发生先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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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债务。债务未到履行期,不发生履行问题,只有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到期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才有权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

若先履行一方于债务到期时履行了债务且履行符合约定,则不发生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在具备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条件时,后履行一方行使抗辩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要求的,为行使抗辩权,而不构成违约。但先履行抗辩权也属于延期的抗辩权,不具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只是暂时阻止先履行义务一方的请求权的行使。如先履行一方完全履行了合同债务,则先履行抗辩权归于消灭,后履行一方应当恢复履行其义务。因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当事人不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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