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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违约的抗辩有哪些,先履行抗辩权的消灭情况

发布时间:2023-09-06 17:30:04

实际违约是预期违约相对的概念,是指当事人届期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条件。具体的违约情况如下:

1、对不履行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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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期届至时,一方不履行,可能是因为丧失履行能力。此时合同应予以解除,履行抗辩已经丧失了产生的基础。如果不履行只是违约人拒绝履行,违约人尚有履行能力,另一方可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并要求违约人继续履行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构成根本违约,被违约人产生了单方解除权。如合同继续履行仍能使被违约人得到预期利益,解除合同双方都没有好处,最佳的选择是要求违约人继续履行合同。在违约人继续履行前,被违约人有权中止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

2、对迟延履行的抗辩

迟延履行,又称给付迟延。一般认为,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迟延履行可以包括对以下两种情况的描述:其一,已届履行期而未履行债务。其二,债务已经履行,但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履行时间已经超过了规定的期限。这两种情况,都可以产生先履行抗辩权。这里所称的迟延履行,并不仅指双务合同作为交换代价的主给付,还包括附随主给付的其他义务。

3、对部分履行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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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至合同履行期时,只是部分履行合同,此时在后履行的一方可以成立先履行抗辩权,其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方式一般并非表现为拒绝受领,而是将自己的相应给付保留。当一方部分履行根本无助于另一方实现合同目的时,另一方可以拒绝受领,在己方履行期届至时,拒绝履行合同,而要求对方全部履行合同。这种主张,也应视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依存于合同的履行效力,不可能永久存续。

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消灭情况如下:

(1)当先期违约人纠正违约,使合同的履行趋于正常,满足或基本满足另一方的履行利益时,先履行抗辩权消灭。

(2)行使履行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及时恢复履行,否则构成违约责任。

实际违约的抗辩有哪些,先履行抗辩权的消灭情况

(3)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无效果时,可根据法定条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4)合同解除,视合同自始无履行效力,使依合同产生的先履行抗辩权消灭。

(5)合同撤销,履行效力消灭,也无履行抗辩权可言。

(6)合同无效,无履行效力,不产生先履行抗辩权,但可产生权利不成立或消灭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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