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履行是当事人的履约行为
合同履行由于合同的类型不同,履行的表现形式也不尽一致。但任何合同的履行,都必须有当事人的履约行为,这是合同债权得以实现的一般条件,也是债权与所有权在实现方式上的基本区别。
合同的履行通常表现为义务人的作为,由于合同大多是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一般均须为一定的积极作为,以实现对方的权利。但在极少数情况下,合同的履行也表现为义务人的不作为。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都是义务人的履约行为。
2、合同履行是当事人全面、正确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
履行合同,就其本质而言,是指合同的全部履行。只有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正确地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才能使合同债权得以实现,也才使合同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因而,当事人全面、正确地完成合同义务,是对当事人履约行为的基本要求。只完成合同规定的部分义务,就是没有完全履行;任何一方或双方均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则属于完全没有履行。无论是完全没有履行,或是没有完全履行,均与合同履行的要求相悖,当事人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合同履行是当事人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过程
当事人完成合同义务的整个行为过程,不仅包括当事人的依约交付行为,而且还应包括当事人为完成最终交付行为所实施的一系列准备行为。尽管在通常情况下,准备行为并非合同义务,但绝不能因此得出准备行为不是合同履行行为的结论。准备行为是最终履行行为的基础或前提,甚至可以说没有准备行为即没有最终的履行行为。
合同的履行是一个过程,这其中包括执行合同义务的准备、具体合同义务的执行、义务执行的善后等。在这一过程中,具体合同义务的执行是合同履行的核心内容,传统意义上的合同履行,指的就是这一阶段的合同履行。然而,为执行合同义务所作的准备和义务执行完毕后的善后义务,固然不是合同规定的义务,但因其与第二阶段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具有密切的联系,也是合同履行的内容。这同时也是现代合同法发展的趋势所在。
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叫做“预期违约”或“先期违约”。其法律特征是:
1、是在履行期到来之前表示不履行未来的义务,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因而被称为“预期”,以此区别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
2、是以明示或者行为肯定地向对方表示将不履行其义务。
3、是能够履行义务,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未来的义务。
4、拒绝履行的是主要债务,而非细小义务。
合同法赋予当事人在对方预期违约时以解除合同的权利,并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其理由在于:当事人虽未实际违约,但已表示他已置合同于不顾,根本漠视其应负的合同义务。遇此情形,如果仍让守约方坐等履行期届至才能向对方主张权利,要求赔偿损失,那将损害守约方的利益。因此建立这一规则,允许守约方行使解除权,并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对保护守约方是十分必要的。当然守约方也可以不解除合同,等到履行期届至后再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