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继续履行虽然是合同履行的继续,仍然是履行原合同债务,但它同一般的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不同:履行时间不一致,强制履行的时间晚于履行原合同债务的时间;作为法律规定的对违约方的一种强制形式,强制履行比正常的合同履行增加了一层国家强制,在违约方过错违约的情况下,多了一种道德和法律对过错违约的否定性评价。强制履行属于违约责任的方式,而不是单纯的合同债务的履行。
继续履行的法律特征有:
(一)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具体表现在: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继续履行体现了法的强制;继续履行不依于其他责任形式。
(二)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
(三)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法院不得径行判决。
继续履行的适用,因债务性质不同而不同:
(一)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二)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
2、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如季节性物品之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