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代理权的实质是代理人为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为。因此,代理制度关于代理权行使的最基本准则就是保证被代理人利益最大化。代理权的行使,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是一行为法律事实的发生过程。因此代理权的行使不仅要遵守代理制制度的规定,而且还要遵守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规定。要正确行使代理权就需要遵循以下几点原则:
首先,必须在代理的权限内行使代理权。代理人只有在这个限度内实施代理行为方可产生代理的后果,如果超这个限度,就形成了超权代理。
其次,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认真负责地履行代理职责。再次,委托代理人应当亲自履行职责,不得擅自转托他人。最后,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进行违法行为。
(一)代理关系终止的共同原因有两个:
(1)被代理人死亡;
(2)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二)对于委托代理,代理终止的原因还有以下几种情况: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三)对于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终止原因,还有;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指定代理的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3)其他原因,如收养关系接触,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而被撤销监护,夫妻离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