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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共同保证的法律规定,连带共同保证人追偿权的限制

发布时间:2023-09-06 17:31:57

a. 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各自份额的应视为连带共同保证。

b.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法院不予支持。

连带共同保证的法律规定,连带共同保证人追偿权的限制

c.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d.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e. 连带保证中,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各连带保证人应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

连带共同保证的法律规定,连带共同保证人追偿权的限制

保证期间和保证诉讼时效的关系因保证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一般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情况下,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的,依照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如果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一般保证情况下,“主张权利”的方式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表现为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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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证期间中,如果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则保证责任确定,从保证责任确定的时刻起,开始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一旦保证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保证期间就丧失意义,且如果保证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就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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