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目的而开办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被保证人是先前在票据上签章,从而已承担票据债务的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保证的被保证人,在票据上无任何限制,票据保证人可以为任何票据债务人的票据债务进行保证,包括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对于被保证人的人数,票据法上也没有特别限制,票据保证人可以为票据上的一个票据债务人进行担保,也可为多个进行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