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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有哪些特点,保管物何时可以领取

发布时间:2023-09-06 17:32:21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占有,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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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1)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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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3)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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