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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怎样设置条件或期限才能被认为有效

发布时间:2023-09-06 17:32:29

2008年9月8日,原告程某某(乙方)与被告冯某(甲方)签订了一份“楼房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价款,付款期限等,同时双方商定办理过户手续后,仍由甲方继续居住,乙方不计收房租,直至甲方身亡或五年后搬出,乙方才能收回全套房屋。协议签订后,双方向公证处进行公证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双方提交公证的“楼房转让协议”中第二条内容约定的交付时间为“……直至甲方身亡或五年后搬出……”。2013年11月,原告认为协议约定的5年期限已到,要求被告搬出房屋,从而引发争执。

合同中怎样设置条件或期限才能被认为有效

(案例索引:(2016)甘07民终147号)

本案双方所签订的契约从形式和内容来看已成立并生效。合同中约定的“甲方身亡或者五年后”是双方对房屋交付期限的约定。现双方办理过户手续后至今虽已超过五年,但因被告现还未身故,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返还房屋的条件尚不具备。对本案所诉争的房屋,原告可待被告身故后收回比较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

在上述案件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否为附期限的合同及期限是否超过的问题。所谓附条件、附期限合同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或期限,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或期限的到来来决定合同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附条件的合同要求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而附期限的合同是以将来发生的确定的事实来作为合同条款。在本案中,被告有交付房屋并变更登记的义务。原、被告约定房屋虽然已变更登记,但仍由被告居住,直至身亡或五年后搬出。根据这一条款,被告主要的交付义务并未完成,表明合同并未终结、消灭,因此合同应为附条件或附期限合同。但因双方约定的条款是将来发生的确定的事实,所以应归属于附期限的合同,只有当该期限到来时才能请求被告离开。而被告因年老体弱,法院基于被告现实状况,判决被告身亡才交付房屋是法律上人道主义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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