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窃、抢夺枪支罪的概念
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以对特定的占有物为目标,采取秘密获取的方式,将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资据为已有的行为;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也是以对特定的占有物为目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
(二)盗窃、抢夺枪支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的犯罪客观表现为其有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具备盗窃或者抢夺的行为之一,就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
构成本罪的行为人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为之,如果行为人盗窃、抢夺的不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则不构成本罪。
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持有和保管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属情节严重行为,不受其盗窃、抢劫的具体数量的限制,依法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值得一提的是,构成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需要严格掌握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仅限于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四类,如果不是针对这四类物品实施的盗窃、抢夺行为,不以本罪论处;第二,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加以抢夺、盗窃,否则犯罪同样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