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东森新闻云援引《星州网》报道,马来西亚吉隆坡文良港地区28日发生一起爆炸意外,1名25岁女子在加油站加油时,站在油枪前玩手机,突然发生爆炸,导致她全身受到火舌及高温正面击中,全身60%灼伤。
报道称,消防单位获报后紧急派员处理,经初步勘察后判断,是汽油气体瞬间燃烧引发的闪爆,伤者轿车并无起火燃烧,但部分车身遭到高温波及。据悉,伤者受伤后仍有意识,救护车到场后,随即将她送往医院急救。
网友也纷纷留言表示,“如果真的是添油时讲电话,除了恭喜和该死,真的想不到还有其他贺语了”、“这个错误,代价也太大了!大家可要注意了!”、“常识也不懂,真是不听话”、“幸好没有危害他人”、“太可怕了”。
那么在加油站玩手机,打火机等造成爆炸除了给自己和他人的身体造成伤害,还会涉嫌违反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即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这个案件中,该名25岁的女子在加油站使用手机的行为是该法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方危害公共安全,但其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确实还存在争议,这是因为在该条刑法的下一条刑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为按照一般的社会常识而言,25岁的该女子完全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认知,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但是出于过于自信认为该事故不会发生,因此该女子是由于过失触犯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