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54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其中第一款就是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由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对出卖人的行为适用的是惩罚性赔偿。法律之所以做出了这样的规定,在于惩罚出卖人的欺诈行为。构成欺诈行为需符合以下三个特征:
1、出卖人有欺诈的故意;
2、出卖人实施了欺诈的行为;
3、受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的认识,并基于该错误的认识而作出了意思表示。
根据《解释》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践操作经验,笔者就商品房买受人有权退房(即解除合同)的情形及应当具备的条件进行分析。因合同的无效同样也可以达到买受人退房的目的,因此,笔者对此将作一并的分析。
1、出卖人出售的商品房存在权利瑕疵,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及应当具备的条件。
2、因房屋面积误差过大,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3、因房屋质量不合格,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及条件。
4、出卖人变更规划设计,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5、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商品房贷款申请未获批准,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6、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受人可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7、出卖人将尚未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8、出卖人对外部环境以及其他配套设施与承诺(包括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不相符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9、根据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买受人可以与出卖人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注意,买受人在与出卖人约定合同的解除条件时,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即使该项约定写入合同,也不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