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延期交房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因其数量多、涉及面广而成为近年来有关法院及仲裁机构受理的最主要的一类房地产纠纷案件。对于卖方来说,延期交房需承担的直接法律后果有两个:
1、违约赔偿;
2、若延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间,可能导致买方单方解除合同。
1、认为该违约金标准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约定,根据合同自由(意思自治)原则,予以支持;
2、经当事人申请后审查认为该违约金标准过高,应予适当减少,调整为每日万分之三;
3、经当事人申请后审查认为该违约金标准过高,应予适当减少,调整为按购房款计算的同期贷款利息。
对于延期交房违约金的起算时间,由于合同一般均约定了明确的入伙日期,不会存在争议。而对计算延期交房违约金的截止时间,实践中分歧较大。按照示范合同的规定,卖方需领取《竣工验收证书》后方可交付房屋。
按照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符合交付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卖方在房屋具备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向买方发出入伙通知,而买方以房屋尚未领取《竣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为由拒绝入伙的,在入伙通知书中通知的入伙期间之后,买方不能再要求卖方承担延期交房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