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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商品房转让的条件,特殊权利转让的条件

发布时间:2023-09-06 17:33:05

允许预售商品房转让的前提条件有以下四点:开发商与买房人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有效期内;商品房预售合同已经生效并办理了预售登记或交易手续、交清了相关的税费;在预售房屋还没有实际交付之前;转让行为符合当地有关法规、政策,没有违法行为。只要符合了上述四项规定,就可以办理预售转让手续了。开发商、买受人与受让人协商一致后,买受人与开发商解除合同,然后受让人与开发商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这一过程不需通过房屋主管部门的批准及履行相应的程序。至于房屋在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证后的转让应属于二手房的转让,其规定与程序和二手房的交易相同。

(1)预购方和预售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预售商品房转让的条件,特殊权利转让的条件

(2)预购方和受让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债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3)预售商品房债权转让合同应当在预购方还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之前签订。

(4)预购方向预售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预售商品房转让的条件,特殊权利转让的条件

(1)转让已经交付但是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商品房。

(2)转让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抵债房屋。该二种情形均属于合同权利转让,适用《合同法》关于权利转让的一般规定。

(3)出卖人和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4)买受人和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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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买受人向出卖人履行了通知义务。

排除条件是:

(1)转让权利的转让人不应当缴纳契税,同时契税或者其他税费是否缴纳也不影响转让权利合同的效力。

(2)转让合同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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