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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团伙假冒工人集体讨薪

发布时间:2023-09-06 17:21:37

据北京晨报4月17日报道:日前,有建筑公司报警称,工地的会计在发工资时发现,前来索要欠款的工人个个都是生面孔,而且讨薪数额高达120万元。民警调查发现,原来是有人伪造了工人的签到表,以此要挟建筑公司索要高额的工资。目前,这个诈骗团伙被房山警方破获,包括主犯王某在内的37人落网。警方初步核实案情两起,目前37名嫌疑人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警方刑事拘留。民警通过摸排侦查,发现这个讨薪团伙的主要负责人王某组织民工分批次到工地闹事,以达到要钱的目的。民警介绍说,王某等人敲诈工地的手法就是所谓的领空饷。他们利用工地签到管理不严,让一个人代替很多人签到,之后按照签名的人数索要工钱。目前,警方核实王某团伙作案两起,37人因寻衅滋事被警方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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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观点: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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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由于寻衅滋事罪具有补充性质,所以,殴打不以造成伤害(轻伤以上)为前提。但是,一方面,造成了伤害结果的伤害行为,无疑符合殴打行为的要件;另一方面,如前所述,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重于故意轻伤的法定刑。所以,殴打行为造成轻伤害结果的,也可能被认定为随意殴打类型的寻衅滋事罪。殴打不以聚众为前提,更不以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为前提。但是,随意聚众斗殴的行为,通常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此罪名既可由单个人实施,也可由结伙聚众形式出现。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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