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司法考试 指示交付的成立要件,指示交付与其他交付方式的区别

指示交付的成立要件,指示交付与其他交付方式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3-09-06 17:33:40

指示交付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当事人须有转让所有权的合同;

指示交付的成立要件,指示交付与其他交付方式的区别

二是让与人应当将所有权转让的事实通知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

1、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特点:交付在前,买卖在后。亦即买卖之前已经交付(占有)。

指示交付的成立要件,指示交付与其他交付方式的区别

2、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特点:买卖在前,交付在后,本人交付。

3、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特点:买卖在前,交付在后,他人交付。

温馨提示:
本文【指示交付的成立要件,指示交付与其他交付方式的区别】由作者 法律百科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