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概念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犯罪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一)本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在实践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通讯器材的案件(如偷割电话线)时有发生。如果窃取的是库存的或者正在生产、维修中的通讯器材,只能侵害财产所有权,并不危害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因此应以盗窃罪论处。如果窃取的是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备,如偷割正在使用中的电话线、电缆线,偷砍电线杆等,势必会使不特定多数单位或个人的广播、电视通讯受阻,可以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二)本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区别
以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等设施的,应按放火罪、爆炸罪处罚。
(三)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罪的区别
铁路部门为保障铁路交通运输安全,具有自己的专用通讯设施,对交通工具、交通设施中的通讯设施进行破坏,不仅会危及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更主要的是还会危及交通运输方面的安全。如因破坏交通工具或交通设施中的通讯设施,足以发生火车、船只、航空器等倾覆或毁坏的,又触犯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应以破坏交通工具罪或破坏交通设施罪处罚。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是什么,如何正确认定?看到这里,相信您已经十分清楚。如果您有进一步的需要或者疑问,比如对于什么是广播电视设施不明白,或者对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把握不准,建议您不妨咨询一下更加专业的法律人士,比如刑辩律师,他们富有办案经验和深厚法学功底,一定能够助您早日走出困境,摆脱迷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