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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几年

发布时间:2023-09-06 17:22:06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以外的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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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既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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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以外的其他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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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值得一提的是,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行为本身必须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构成犯罪;第二,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不是出于故意心态的,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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