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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有哪些义务

发布时间:2023-09-06 17:34:51

签订租赁合同应尽量使用全国统一示范文本,如经批准使用自行印制的合同文本的,其租赁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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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租赁标的名称。

(三)数量。

(四)质量:由于租赁财产一般使用的时间较长,这就必须考虑到因自然原因或因正常使用造成磨损或消耗,并规定合理的标准,作为返还和区分责任的依据。

(五)用途:承租人必须如实告诉对方租赁的目的和用途,以便按照租赁物品的正常性能使用。

(六)租赁期限:租赁期限可按年计算,也可按月、日甚至小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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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维修和保养责任:一般情况下,大修应由出租人负责,日常保养和维修由承租人负责。

(八)租金的支付方式和限期:租金标准和期限如有统一标准的,按统一标准执行,没有统一标准的,由双方商定。

(九)违约责任:在租赁合同中,应明确违约责任的承担。规定违约责任,可促使当事人双方严格按合同规定或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同时也便于当事人、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区分责任时有所遵循。

(十)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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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付出租物。出租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物的使用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按照约定交付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物的使用不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使之处于承租人得以使用的状态。如果合同成立时租赁物已经为承租人直接占有,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时起承租人即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收益权。

(二)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在其存续期间,出租人有继续保持租赁物的法定或者约定品质的义务,使租赁物合于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倘发生品质降低而害及承租人使用收益或其他权利时,则应维护修缮,恢复原状。因修理租赁物而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按约定或习惯应由承租人修理,或租赁物的损坏因承租人过错所致的除外。

(三)物的瑕疵担保。出租人应担保所交付的租赁物能够为承租人依约正常使用、收益的状态,即交付的标的物须合于约定的用途。

(四)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租赁物上的权利而使承租人无法依约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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