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租赁合同中会约定租赁房屋的用途,如住宅用、商用、生产用等等。承租人不经出租方同意,改变约定的租赁房屋用途,对房屋使用寿命和安全有重大影响,所以法律规定,承租人不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如住宅用改为商用等,则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将出租房屋收回。承租人若需改建、扩建、生建租赁房屋应经出租方同意,并应报房管、规划部门审批,否则即违章建筑,同时也侵犯了出租房屋所有权。
承租人擅自改建租赁房屋是指承租人未经出租方同意,私自改建、扩建、生建租赁房屋扩除或改变原租赁房屋的框架结构或房屋用途,以致侵犯出租方产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承租人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总之,承租人需要改变租赁房屋约定的结构或用途时,应征得出租方的同意。
如今涉及到房屋出租都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我们应注意以下几点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房屋租赁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房屋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房屋出租以后承租人也并不是就不可以解除合同了,相反《合同法》规定了几种承租可以任意解除合同的情况。《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租赁合同没有约定期限或者约定不清,甚至根本没有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同时又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双方曾经约定房屋租赁期限的,那么司法实践中一般会被当做不定期租赁来处理。按规定,不定期租赁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